學會章程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血管外科學會」,正式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for Vascular Surgery」,英文簡稱TSV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血管外科醫學之研究、教學、及應用,增進全民健康及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與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止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鼓勵及改善所有血管疾病健康知識的傳遞,並教育所有大眾血管疾病的保健及照顧。
    2. 提供血管外科醫師對於新的手術技術以及知識的教育。
    3. 做為所有會員在血管外科所有領域,包括血管內手術的支持組織。
    4. 促進改善血管疾病病人的診斷及治療。
    5. 清楚的定位出外科手術、血管內手術、以及藥物治療對於血管疾病的治療與預防。
    6. 鼓勵血管疾病的臨床及基礎研究。
    7. 鼓勵對於血管疾病診斷及治療上新技術的發展及執行,並協助建立血管診察室。
    8. 審議有關血管疾病命名及標準,並協助政府與民間制定血管疾病之政策及方案。
    9. 規範血管外科有關的社會倫理及法律事項。
    10. 提供對血管外科有興趣的外科醫師專門的訓練。
    11.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
    12. 編輯會訊及有關書刊。
    13. 甄審血管外科醫師、血管外科專科指導醫師,以及評鑑培訓血管外科醫師教學醫院,並有頒發證書之資格。
    14. 獎助血管外科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15. 其他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相關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行政院衛生署及教育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2. 會員
    第一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一般會員:對血管外科有興趣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一般會員。
    2. 專科醫師會員:凡在國內、外醫學院系以上畢業,具外科專科醫師資格,依本會甄審原則甄審合格後,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專科醫師會員。
    3.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聘請為二年期贊助會員。
    4.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聘請為榮譽會員。
    第二條
    專科醫師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是「一般會員」、「贊助會員」以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五條
    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六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3. 組織及職權
    第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二人為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長既是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任一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監督本會會員臨床診療工作是否符合本會規範。
    6. 監督政府或私人健康保險機構,對於血管疾病、各種血管外手術、與血管內手術的規範是否符合病人權益。
    7.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七條
    監事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條
    本會設辦公室,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是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4. 會議
    第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個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5. 經費及會計
    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 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 專科醫師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2. 常年費:
      • 一般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 專科醫師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6.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4年9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94年10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40037888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