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台灣血管外科學會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台灣血管外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血管外科醫學,特由本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制訂定血管外科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及本辦法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組織章程」制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血管外科醫學、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以及醫療品質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後三項合計至少應達總積分10%

第四條        各種繼續教育課程活動申請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須向本委員會提出積分認定申請文件及出席活動證明辦法:

1.      各種教育訓練活動的繼續教育積分數之認定由本委員會為之。

2.      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須為血管外科相關內容,並對外公開(於其他醫院張貼演講公告、或於網站公佈訊息等)接受院外人士前往聽講者,始得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且須在開辦前「30天」來函申請,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3.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附回郵信封。

4.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該向本委員會提出出席活動證明辦法,並且於活動現場提供本委員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訓練出席簽名單」。 如果主辦單位提供出席證明,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即發給出席之證明。

5.      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七天內,將「繼續教育訓練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第五條        申請血管外科繼續教育積分之教育訓練活動應該符合本會之宗旨,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標準如下:

一、參加血管外科醫學或相關的學術會議,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者須附會議參加証影本,並註明會員號碼及姓名。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標準如下(若以視訊會議舉行者,積分均減半計算):

1.      參加本會年會或與外科醫學會合辦年會,每次積分60分。

2.      參加本委員會安排的學術會議,每小時績分3分,每次至多30分。

3.      參加其他外科次專科定期醫學會(需事先認定),每小時積分1分,每次至多10分。

4.      參加本會認可之國際性血管外科定期醫學會,每小時積分3分,每次至多30分。

二、血管外科醫學或相關的學術會議發表論文,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者須附會議議程的封面影本,並提供論文發表的日期、時間、地點、題目、演講者姓名等資料。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標準如下::

1.      於本會年會發表論文,每次積分20分。若是單一病例報告論文發表,每次積分10分。

2.      國內其他次專科定期醫學會發表血管外科的論文,每次積分10分。

3.      國際性血管外科定期醫學會發表論文,每次積分20分。

4.      國際性其他次專科定期醫學會發表血管外科論文,每次積分10分。

三、血管外科論文刊登於醫學期刊,依刊登雜誌(J)、作者排名(A)、論文性質(C)給分,J×A×C=積分(採四捨五入)。每篇最高不超過積分100分。

1.刊登雜誌依發表之年份或當年之SCI定之:

a. I.F≧10 12分。

b. 10I.F≧7 8分。

c. 7I.F≧5者(或排名10%以內)6分。

d. 排名25%以內者(或I.F3.000以上)5分。

e. 排名>25%≦50%(或I.F2.000以上者)4分。

f. 排名>50%≦75%3分。

g. 排名75%以上者2分。

2. 作者排名: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5分、第二作者3分、其他作者1分。

3. 論文性質:原始論著3分、研究簡報2分、案例報告1分。

四、參加血管外科醫學進修,符合本位繼續教育訓練精神,申請者須附參加或結業証明影本。本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標準如下:

1.          國外進修,每月8分。

2.          國內進修,每月4分。

3.          前項進修一個月以內者,專案申請送教育委員會審核,給分範圍:國外不超過8分,國內不超過4分。

4.          參加本會安排血管外科技術研習,或本會認可之國外血管外科技術研習,每小時積分3分,每次至多30分。

五、參加本會網頁諮詢問答、發表血管相關醫學文章短文等,給予繼續教育積分2-5分,一年至多30分。

第六條        參加其他血管外科相關醫學會年會者,視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活動等與血管外科醫學之相關程度來核給積分。國內外其他相關之醫學演講或繼續教育講習,繼續教育積分由本委員會認定之。

第七條         參加非台灣血管外科學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一年內不得累積超過30分。

第八條         參加註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得檢具我政府機關核發之奉派出國證明文件影印本,申請採等比例縮減積分計算展延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所需展延積分條件(一年扣抵一百分,二年扣抵二百分,以此類推),惟仍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血管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展延。

第九條        發表論文,如同一著作在不同之雜誌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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