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台灣血管外科學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灣血管外科學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甄審委員會
(Membership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綜理本會有關會員入會及專科醫師之甄審,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三條以及行政院衛生署訂頒「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另聘委員2- 4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審核會員申請資格,於理監事會提出與公佈。
  2. 配合衛生署每年辦理血管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事宜。
  3. 制訂與修正一般會員、專科會員、與學會所規範的各種血管專家甄審原則。
  4. 認證、印製、與頒發本學會會員證書、以及學會所規範的各種血管專家資格證書。
  5. 審查繼續教育積分,並辦理證書之展延(換証)工作,包含血管外科專科醫師、以及學會所規範的各種血管專家資格證書。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學術委員會
(Program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綜理有關血管外科學術性活動、及舉辦有關血管外科醫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事宜,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另聘委員2- 4人,必須包括本會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綜理本會各項學術活動,舉辦定期與不定期學術研討會。
2.      規劃本會學術會議之節目,審核投稿論文與選擇適當論文以利本會學術會
議議程的進行。
3.      辦理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暨學術演講活動等相關事宜。
4.      理監事會議與選舉事宜。
5.      負責向理事會推薦本會相關學術獎勵事宜。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編輯委員會
(Publications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綜理本會刊物出版事宜,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另聘委員2- 4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負責本會刊物的編輯,審核投稿文章。
  2. 出版學會刊物事宜,包括有關出版財務與執行的建議。
  3. 學會網站的發表與維護。
  4. 對其他各種媒體發表有關血管醫學與健康的報導。
  5. 推廣血管外科醫學新知。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教育委員會
(Education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綜理有關學會教育推廣事宜,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另聘委員2- 4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血管外科教育訓練,醫療品質改善相關事宜及計畫之推動
  2. 定期與不定期辦理血管疾病、血管外科手術、血管內治療術、以及血管檢查等等訓練課程
  3. 制訂與修正血管外科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研究委員會
(Research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了推廣與整合國內對於血管疾病與治療的研究工作,而成立本委員會,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另聘委員2- 4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計畫與推動有關血管疾病與治療的基礎與臨床研究工作,並且尋求研究計畫
2.      綜理國內有關血管外科手術與血管內手術的新式醫療技術與器材的研究應用
3.      促進兩岸華人與世界各國的共同合作研究計畫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臨床委員會
(Clinical practice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綜理有關血管外科臨床等業務,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臨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另聘委員2- 4人,負責監察臨床執業情況。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參加政府衛生部門有關血管手術,血管腔內手術的相關會議,協助與統整政府制定相關規範。
2.      綜理國內各醫療院所執行血管外科手術、血管腔內手術、新式血管醫療技術的應用現況、與血管檢查室等等臨床業務,是否符合學會規範。
3.      訂定各種血管疾病及血管檢查室之診療指引(clinical guidelines)
4.      討論並發表對各種血管疾病之共識聲明 (consensus statements)
5.      制定各種血管手術、血管腔內治療、與血管檢查之報告標準 (reporting standards)
6.      制定各種血管手術與血管內治療手術的「手術同意書附帶說明」。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共事務委員會
(Public affairs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加強與血管外科醫學相關各國內、外醫學組織之聯繫,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另聘委員2- 4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配合政府舉辦血管疾病的衛生教育宣導活動。
2.      本會與媒體組織之間的聯絡、協調、記者會等公共事務活動。
3.      促進兩岸華人與國內外血管外科學會的交流活動。
4.      加強國內、外與血管外科醫學相關機關團體之關係。
5.      負責本學會對外之諮詢事項,以及醫療糾紛相關諮詢。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