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甄審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灣血管外科學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甄審委員會組織簡則
(Membership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綜理本會有關會員入會及專科醫師之甄審,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三條以及行政院衛生署訂頒「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另聘委員2- 4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審核會員申請資格,於理監事會提出與公佈。
  2. 配合衛生署每年辦理血管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事宜。
  3. 制訂與修正一般會員、專科會員、與學會所規範的各種血管專家甄審原則。
  4. 認證、印製、與頒發本學會會員證書、以及學會所規範的各種血管專家資格證書。
  5. 審查繼續教育積分,並辦理證書之展延(換証)工作,包含血管外科專科醫師、以及學會所規範的各種血管專家資格證書。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