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臨床委員會組織簡則
臨床委員會組織簡則
 (Clinical practice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綜理有關血管外科臨床等業務,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臨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另聘委員2- 4人,負責監察臨床執業情況。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參加政府衛生部門有關血管手術,血管腔內手術的相關會議,協助與統整政府制定相關規範。
2.     綜理國內各醫療院所執行血管外科手術、血管腔內手術、新式血管醫療技術的應用現況、與血管檢查室等等臨床業務,是否符合學會規範。
3.     訂定各種血管疾病及血管檢查室之診療指引(clinical guidelines)
4.     討論並發表對各種血管疾病之共識聲明 (consensus statements)
5.     制定各種血管手術、血管腔內治療、與血管檢查之報告標準 (reporting standards)
6.     制定各種血管手術與血管內治療手術的「手術同意書附帶說明」。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