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公共事務委員會 組織簡則
(Public affairs committee)
 
第一條: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為加強與血管外科醫學相關各國內、外醫學組織之聯繫,特設立「台灣血管外科學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血管外科學會章程第六條及第廿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另聘委員2- 4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委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勝任委員工作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聘委員擔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配合政府舉辦血管疾病的衛生教育宣導活動。
2.     本會與媒體組織之間的聯絡、協調、記者會等公共事務活動。
3.     促進兩岸華人與國內外血管外科學會的交流活動。
4.     加強國內、外與血管外科醫學相關機關團體之關係。
5.     負責本學會對外之諮詢事項,以及醫療糾紛相關諮詢。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